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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评机构政策分析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8-03 点击次数:

  近期,环保工作成为社会的焦点,国家围绕加强环评工作也准备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专业环评机构,我们就环评改革方向做详细解读。

一、陈吉宁部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的发言


  据新华社电(记者顾瑞珍 赵晓辉 胡浩) 共治雾霾、清理“红顶中介”、治理土壤污染、落实新《环保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3月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就“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让所有污染源排放暴露在阳光下 全社会共治雾霾
  针对公众关注的雾霾问题,陈吉宁说,雾霾是我们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必须用硬措施、硬任务来应对硬挑战。

决不允许“戴着红顶赚黑钱” 今年8个环评机构从环境保护部脱离
  “要彻底解决环评‘红顶中介’问题,决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陈吉宁承诺,环境保护部所属事业单位的8个环评机构,今年率先全部从环境保护部脱离,其他地方的也要分批分期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的,一律取消环评资质。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陈吉宁表示,环境保护部把今年确定为《环境保护法》实施年,将开展全面环保大检查,对于违法特别是未批先建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二、媒体解读
清华校长直升环保部长 陈吉宁在下一盘什么棋? 
2015-03-11 新金融观察2015 新金融观察2015 
  到任环保部只有1个多月,被任命为部长只有1个多星期,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打破官员任命多个“第一”的陈吉宁,究竟在下一盘怎样的大棋?

首位环境学家转任环保部长  战略环评要评宏观政策!

   “环保就是要预防、预防、再预防。一旦造成污染了,再治理,成本代价太高了。”在新闻发布会上,陈吉宁谈到他长期参与的“战略环评”,“我们几年前就开展了关于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我们要把战略环评成果用好,守住三条底线:第一条底线,就是生态红线,不能进的地方,坚决不许进。第二条底线,要守住行业的排放总量,不能有突破。第三条底线,要守住产业进入西部地区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可别忘了,“陈部长”在“陈教授”的时期,就是环保部诸多战略环评项目的负责人。2010年,针对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成渝经济区和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等五大区域,陈吉宁团队开展了《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2014年,全面负责清华大学校务后,陈吉宁校长还负责了《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境评价》。

  战略环评,作为项目环评、规划环评之上的“顶层设计”,在中国却频频受阻。小编曾当过环保部跑口记者,发现它还有另一个名字——政策环评。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前司长牟广丰回忆说:“当时‘环评法’立法时,有关产业部门曾提出不同意见,政策既然制定就(大体上)是英明的,还用得着环保部门再去评它吗?”在多个部门狙击下,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是《环境保护法》,最终都没能将政策环评纳入立法,结果战略环评沦为环保一家的课题研究。

  有人说,环保部只能卡住项目,难以修正规划,更无权过问部委、地方政策。陈部长所说的《环保法》“钢牙利齿”要长出来,可不那么容易!

 

三、新法规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1、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于2005年发布、2006年实施,对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环评行业的发展、环评管理工作的深入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26号令作为一部具体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市场监管效力不足等问题。近期,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我部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明确指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资质审批核心环节公开不够,评价机构管理存在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做好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资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对26号令进行修订。

 2、修订重点本次修订工作以推动环评技术服务行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行业整体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目标,以强化环保主管部门后续监管为手段,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从而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促进环评技术资源重组整合。严格评价机构资质标准,合理调整环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有力推动专业优势明显、信用良好的评价机构做大做强。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资质条件设定事项,在取消和调整部分前置事项的同时,进一步突出资质条件中的专业人员、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等核心内容;取消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相关联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查程序,加大资质审查全过程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所属机构的申请限制。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推进环评行业市场化发展,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启动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5年来,已取得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深化环评行业市场化改革,修订稿将申请机构的法人类型明确界定为企业法人。同时,为切实做好中央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中关于“全国环保系统所属评价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违反《环评法》”问题的整改工作,修订稿中明确了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其所属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从事技术评估的企业,以及上述各类机构再出资设立的企业,均不得申请资质的限制规定。

 (二)关于评价机构的业务领域。为充分发挥甲级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同时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后,可能产生较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降低,修订稿中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级别划分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的管理方式,调整为按照环评工作复杂程度进行划分的方式,制定了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五)关于过渡期。因修订稿中的资质条件在环评工程师数量方面较现行规定有较大提高,为避免对现有评价机构和环评市场造成过大冲击,对于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允许其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工作,其中,对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施行1年内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资质条件仍适用26号令的有关规定,但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修订后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

 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

 (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

 (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

 (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

 (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

 第九条(甲级条件)甲级评价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附件1)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其中至少3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乙级条件)乙级评价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报告书(表)格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附 2

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类别

建设项目内容

1

轻工纺织化纤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2

化工石化医药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3

冶金机电

新建(含搬迁)、扩建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

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4

建材火电

火电站项目。

燃煤热电站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5

农林水利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国际河流和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国际河流、涉及跨省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6

采掘

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序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类别

建设项目内容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7

交通运输

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国家高速公路网。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跨省干线输油管网项目。

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8

社会服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特大型和大型主题公园。

9

海洋工程

围填海项目,海底隧道项目,海底管道、跨海桥梁项目。

海底电(光)缆项目。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11

核工业

核设施项目(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铀(钍)矿开发利用项目。

核电站项目。

注: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略)

附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略)

附 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略)

 

   结    论

通过上述政策及信息解读,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环评在环保工作中是最重要的抓手,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以及新部长的上任,环评工作将会加强,而不会消弱。环评市场容量将会增长。中咨华宇面临新的机遇。主要因素有:

  1、未批先建以及未验收已运营的项目占总项目比重约有30%,尤其是未验收项目占比例更高;另外,随着对环评质量的要求提高,变更环评数量及环评报告内容服务质量及内容都将会有大幅增长。

  2、红顶中介”的退出,将释放出大量市场。一方面环保部门下属的环评机构竞争力急剧下降;另一方面,靠关系借资质抢市场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3、国家鼓励环评机构通过整合做大、做强。所以新修订的《环评法》《环评资质管理办法》将有利于甲级环评机构,尤其是有规模有实力的公司。

  部分甲级企业、大部分环评乙级企业将面临以下问题:

——由于技术能力弱而难取得客户信任,市场分额减少,

——靠绑定一些基层官员半垄断的市场模式将不复存在,

——靠挂靠、出卖资质抢市场将遭重击,

——全职环评工程师数量的增加,人员成本加大。

  4、企业自发做环评、做环境体检,请环保顾问等市场需求增强。

  5、对中咨华宇而言,环评毛利润将增加。一方面质量要求高会要求技术成本提高,没规模、没实力的公司人工技术成本会大幅上升;另一方面评估费(占合同费10%)、检测费(占合同额10-15%)、会议费、咨询费等成本会取消或较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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